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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