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