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或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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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