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或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