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项目有效实施、投资计划规范执行,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项目有效实施、投资计划规范执行,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