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七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