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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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