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