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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