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方面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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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