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明确相应监督管理要求,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确认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明确相应监督管理要求,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确认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