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明确相应监督管理要求,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确认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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