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除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外,中央单位应当从行业或企业内控等角度开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项目建设及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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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