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与相关人员访谈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三)赴项目实地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 (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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