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取被监督检查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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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