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取被监督检查项目。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取被监督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