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有关主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下达、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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