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