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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