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时,应当确定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按下达方式分类,包括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按项目下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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