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评委会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省级评委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的评审工作;驻各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全国评委会评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全国评委会或其他省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