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