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时,由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所有出席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并表决。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