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监测网络建设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耕地面积平原地区每5万-10万亩、丘陵山区每3万-5万亩设立不少于1个田间监测点的标准,组建县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组建地市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县级植保机构,作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组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根据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作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组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