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植保机构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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