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测与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做好监测调查数据及预报资料的采集传输、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和保存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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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