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测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观测场(圃)、监测检测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强化必要的监测调查交通工具保障。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测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观测场(圃)、监测检测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强化必要的监测调查交通工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