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监测网络建设

第十条

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源头区、境外病虫源早期迁入区、境内迁飞流行过渡区、常年重发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或经济作物优势区; (二)具有农作物病虫害系统观测场(圃)、配备自动化可视化监测设施设备的田间监测点,配备监测调查所需交通工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具有完备的工作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 县级和地市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以及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建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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