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严禁我国管辖区外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废液及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入境。严格控制进口含多氯联苯介质的电力设备,特殊情况确须进口的,须经能源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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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