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处理、处置含多氯联苯废物的活动,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