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应当终止认证业务:
(一)接到暂停认证通知后,未能在三十日内改正的;
(二)提交不真实或者虚假资料的;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转让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功能或者泄露身份认证结果的;
(五)利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的;
(六)将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用于违法违规用途的;
(七)其他违反双方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的严重行为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
- 制定机关
- 移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