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应当终止认证业务:

(一)接到暂停认证通知后,未能在三十日内改正的;

(二)提交不真实或者虚假资料的;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转让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功能或者泄露身份认证结果的;

(五)利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的;

(六)将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用于违法违规用途的;

(七)其他违反双方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的严重行为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

制定机关
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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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