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应当暂停认证服务:

(一)接到提示通知后,未能在十日内改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的;

(三)超范围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

(四)因使用单位的信息系统存在管理问题,影响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暂停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对于在上述时限内改正并经核查确认后,可以重新开通认证业务。

制定机关
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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