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提供方应当及时提示并纠正:
(一)未遵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访问流量异常的;
(三)使用运营中存在安全风险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提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改正并反馈结果。
- 制定机关
- 移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提供方应当及时提示并纠正:
(一)未遵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访问流量异常的;
(三)使用运营中存在安全风险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提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改正并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