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提供方应当及时提示并纠正:

(一)未遵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访问流量异常的;

(三)使用运营中存在安全风险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提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改正并反馈结果。

制定机关
移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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