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