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申请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申请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