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展前保护

第九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参展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涉嫌侵权风险自查,加强对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况组织协调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特定参展商开展核查。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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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