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展前保护

第六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参展合同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加强指导,推动相关方在约定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展商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

(二)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商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务;

(四)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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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