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