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