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展中保护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工作站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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