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展中保护

第十二条

向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有效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地理标志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证明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工作站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统一制式表格或网络页面的链接。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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