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四条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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