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第九条独立法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