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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