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