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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