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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