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