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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