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