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