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