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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