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第九条中国民航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向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