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章程; (四)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五)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航空人员的执照、证件;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文件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七)实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完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筹建程序的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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