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七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有与其申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人员;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从事旅客、行李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从事货物、邮件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 (五)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能力; (六)完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筹建程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