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客票、货运单,或者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未报中国民航局备案,或者共用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