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