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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